东莞市福建福州商会章程

(二○二〇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东莞市福建福州商会,英文名为Fuzhou Fujian province, Dongguan City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FFPDCC,简称:东莞市福州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商会是由闽榕籍人士在广东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公司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市际、省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法治会、以德兴会、以商养会、以会促商。

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闽粤两地经贸合作和发展为主要任务。引导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乡情,搭建交流平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竭诚为会员提供服务,把本会打造成莞榕商温暖之家。引导会员团结互助,信息互通、合作共赢,以敢拼就会羸的榕商精神,为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与经济发展,为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尽到榕商企业家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六条 本会设址于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互帮互助、抱团合作、群策群力、共同发展、资源共享、服务会员,把本会建成莞榕企业家的温馨家园。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协调在莞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2、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3、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4、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5、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6、接受两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7、为优秀会员做好政治上的推荐工作。

8、建立慈善基金,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两地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9、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宣传推荐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10、建立和完善商会继任人才培养机制和传承机制,规范和完善选举与推荐制度,为打造百年商会夯实基础。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凡闽榕籍人士在东莞市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经济实体并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的公司、企业、经济实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入会。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花名册报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本会可以以团体会员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会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持有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与工商户。

(五)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六)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本会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考察,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审核;

(四)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引荐他人加入商会的权利;

(五)自由退会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相关资料,为莞福两地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四条 本会架构 举荐制度 继任选培机制

(一)本会架构:

本会终身荣誉会长:由退任创会会长担任。

本会荣誉会长:由对商会做出杰出贡献的退任的会长以及行业标杆和极具社会影响力的榕籍人士担任。

本会荣誉顾问:由热心商会工作,对商会做出突出贡献且德高望重的闽籍人士担任。

本会会长:主持商会全面会务工作,商会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商会形象。由热心商会工作,有爱心,有担当,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凝聚力和领导力的榕籍人士。一般从监事长、名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选拔。

本会监事长:在会长领导下,代表会员意愿,行使监督职权(会员任职资格审核,财务监督,选举合法性等进行监督,并有义务向会员进行合法的信息披露),对会员大会负责。由有爱心、有担当、敢直言、公私分明的榕籍人士担当。一般从本会名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选拔。本会设监事会,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及监事若干名。

本会名誉会长:由本会退任的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等担当。

本会名誉顾问:由热心商会工作,有丰富商协会工作经验的榕籍人士担当。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负责协助会长管理商会会务工作,如会长需要,经授权可以参与会务轮值工作。由具备一定社会影响力, 热心商会工作的榕籍人士担任。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执行会长指示,负责商会日常会务工作,负责组织商会的重大调查研究工作,督促起草商会工作计划、会议纪要、商会简报、商会日记、大事记、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宣传报到和对外联络工作。由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沟通能力,有文化底蕴和创新力,热心商会工作,乐意奉献的榕籍人士担当。秘书长可以选任制,也可以聘任制(聘任制:可以非榕籍人士)。

本会副会长:负责协助商会片区工作,如会长需要经授权可以参与会务轮值工作,由热心商会工作在商会中有影响力的榕籍人士担当。

(二)举荐制度

1、本会荣誉和名誉职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商会顾问或名誉会长必须为榕籍人士或东莞知名人士,在东莞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商会荣誉或名誉职务的产生程序:由会员推荐——商会秘书处组织考察——由商会秘书处与被推荐人沟通并征得对方同意——报理事会研究决定——由商会颁发聘书聘任。

2、候任会长:由届任会长、监事长联合举荐13名候选人,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报理事会通过。

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可以通过会员群等渠道广泛收集会员意见。

理事会决议,可以是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3候任监事长:由届任会长和候任会长联合举荐,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报理事会通过。

4、候任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由候任会长举荐,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报理事会通过。

5、候任秘书长:由候任会长举荐,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报理事会通过。

6、候任副会长:自荐或候任会长举荐,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报理事会通过。

7、候任监事、理事:由会员推荐——商会秘书处组织考察——商会秘书处与被推荐人沟通并征得对方同意——报理事会研究决定。

(三)继任选培机制:

温馨百年商会人才第一,选拔和培养下一届商会领导核心会长、监事长是届任会长和监事长的义务和责任,也是会务业绩考核之一。

从本届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理事、监事中选拔,每个核心职务可以多名。

选培标准:热心商会事业,认同商会的价值观,有爱心、讲奉献、敢担当、顾大局,且有领导力或行业影响力的榕籍人士。

选培工作应在商会换届时间前一年进行,选培对象可以应邀参加轮値和列席监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根据选培对象择优举荐,竞争上岗。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监事长单位本届缴纳会费20万元;

(二)、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单位本届8万元;

(三)、副会长、副监事长、副秘书长单位3万元;

(四)、理事、监事单位本届缴纳会费1万元;

(五)、会员单位本届缴纳会费0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时未交回会员证,视未退会,应履行会员义务。会员届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的除名: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可除名。

 4.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须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须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副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东莞市民间社会组织管理局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投票方式: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本届商会理事会届满前3个月成立商会换届选举委员会。同时,由本届理事会推荐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等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决定任免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长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三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 商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二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会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三)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定讨论本商会的短期工作安排;

(四)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秘书长如采用选任制,会员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权及罢免权。列入第二十条(五)中。如采用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及解聘权,列入第二十七条(九)中。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商会其他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出席(或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一条 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四十二条 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届中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用款计划必须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商讨,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保证用款计划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本会在银行设立帐户,所有收入款项存入银行,银行取款必须由会计和秘书长同时签名并加盖本会公章才有效。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人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商会印章由会长保管,秘书处印章由秘书长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

第五十七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八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商会开展面向商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工作:商会通过网站、会刊等媒体披露的所有信息必须经过理事会研究决定才能对外公开,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商会信息。同时,必须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相关的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基层党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六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本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强化党的领导,团结凝聚会员,建设先进文化,以党建带动商会建设,确保本会各项工作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六十二条 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支持。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2.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 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4. 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七十条 本会会徽为圆形,中心以福州市市标“三山一水”图案为核心,突显商会地域性,画面简洁、动感、平衡、和谐。寓意福州商会团结、拼搏、创新、向上之精神。

附商会电子版会徽 

东莞市福建福州商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0923日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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